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转:关于调整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

 
 
 
校内各单位:
    根据人社部发〔2015〕24号、川人社发〔2015〕19号文件规定, 从2015年3月1日起,四川省失业保险费率暂由现行条例规定的3%降至2%,其中用人单位缴费费率从2%降至1.5%,个人缴费费率从1%降至0.5%。
    为便于年报申报和单位、个人保险费用的结算,从2015年3月1日起暂按原缴费比例扣缴,待四川省、成都市2014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等相关缴费标准公布后,再调整单位和个人保险缴费率,并结算单位和个人费用。
    特此通知


 
          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社会保险中心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     2015年4月15日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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